万里石(002785):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3:20:42 中财网
原标题:万里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董 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业务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借款、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50% 5,000
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的审批权限为:累计资产抵押、融资借款金额不超过上述行为发生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董事长召集。

第二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一)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合理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董事会的召开、表决、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会议准备
(一)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二)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汇总拟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提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初步审核提案是否符合要求。提案经董事长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各项会务安排,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向所有董事提供必要的会议资料。董事会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数据送达所有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就其认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董事会工作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根据以下方式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视频显示在场、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与非董事担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言。

(三)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它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五条 议案的审议
(一)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表决。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做出决议。

(四)董事就同一议案重复发言,发言超过议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五)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六)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七)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会议表决
(一)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议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四)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 形成决议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等更严格审议程序的事项,从其规定。

(二)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四十条 暂缓表决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审议事项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三)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会董事补签董事会会议文件。

(四)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会议文件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决票(如有)、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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