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00257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体系,规范并优化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依据《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遵循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原则,基于行业及地区市场薪酬水平,根据岗位特点与风险水平、人员能力及绩效完成情况,并结合相关人员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多维度综合考核确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相关事项,包括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和监督、将相关薪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执行以及考核。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2、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本制度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 3、公司内部董事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薪酬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协商确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逐月发放。绩效考核工资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第九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本薪酬标准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一任期内确定一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聘任、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岗位发生变动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降薪或不发放绩效奖金: (一)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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