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00257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需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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