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5-048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39人,代表股份1,102,803,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899%。 份493,923,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47%。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32人,代表股份608,87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3人,代表股份18,059,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3%。 8.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9名董事、3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候选人,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6,701,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99%;反对16,03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2%;弃权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1,957,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96%;反对16,03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99%;弃权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2,619,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6,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39%;反对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0.4978 93,600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6,984,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6%;反对15,745,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8%;弃权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1,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94%;反对15,745,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863%;弃权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2%。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6,990,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61%;反对15,742,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5%;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10%;反对15,742,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87.1714 70,000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6%。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朝东先生、李璞玉女士、罗新宇先生、廖志花女士、张璟先生、罗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5.01 审议通过《选举刘朝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1,022,164,48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5,920,69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61%。 表决结果:当选。 5.02 审议通过《选举李璞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1,022,167,19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5,923,4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12%。 表决结果:当选。 5.03审议通过《选举罗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1,022,164,4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5,920,68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61%。 表决结果:当选。 5.04审议通过《选举廖志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1,022,164,43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5,920,64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59%。 表决结果:当选。 5.05 审议通过《选举张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1,022,164,33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5,920,54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53%。 表决结果:当选。 5.06 审议通过《选举罗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1,022,164,33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5,920,54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53%。 表决结果:当选。 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程迈先生、周江昊先生、袁业虎先生、罗忠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6.01审议通过《选举程迈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1,022,165,44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5,921,65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15%。 表决结果:当选。 6.02审议通过《选举周江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1,022,791,58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6,547,79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85%。 表决结果:当选。 6.03审议通过《选举袁业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2,789,467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2.7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6,545,67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68%。 表决结果:当选。 6.04审议通过《选举罗忠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7,446,144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1.3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1,202,3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77%。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张轶、朱行健 3.结论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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