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688677):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泰新光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3:36:19 中财网
原标题:海泰新光: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泰新光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49.628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3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50.6609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9.3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46.6119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3.6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43.9258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6.91%。

(3)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业绩考核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监管指南》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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