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30047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139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4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0)。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5]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业胜、张瑞英、刘毅、盖平: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元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集成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67,494,781.4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9.52%;虚增营业成本 141,455,478.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3%;虚增利润总额 26,039,302.9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81%;虚增存货31,934,091.3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8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00,817,295.5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3.09%;虚增营业成本84,014,413.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43.26%;虚增利润总额16,802,882.0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39%;虚增存货54,234,579.0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4%。2024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70,988,416.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2.18%;虚增营业成本61,569,267.5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2.67%;虚增利润总额9,419,148.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21%;虚增存货58,571,003.8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89%。上述情形导致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5月,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元科技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元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新元科技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业胜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策划并组织、实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等违规事项,签字并承诺保证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张瑞英作为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知悉并组织、参与虚假业务合同用印、财务造假资金划转及编造业务资料等违规事项,签字并承诺保证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是对新元科技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毅作为新元科技时任董事、子公司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知悉并参与部分虚假业务资料的用印传签,签字并承诺保证2022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盖平作为新元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未对分管业务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签字并承诺保证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是对新元科技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朱业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张瑞英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盖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朱业胜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策划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朱业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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