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租(600901):江苏金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树立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机构;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董事会 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 部门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