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6008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1、《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业绩情况、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8、公司已制定《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中设置的业绩考核及绩效考核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0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