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600380):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修订版)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2025年10月24日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本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的控股子公司(不含在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产品生产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要使用套期保值原材料的需要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规模总量;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实际经营月份计划; 5、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参与套期保值业务,需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只能开设一个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单一账户累计投入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在人民币叁仟万元以内的(含叁仟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交由期货领导小组具体操作,投入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后,交由期货领导小组具体操作。 第六条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至少包括: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具体使用套期保值所涉及的原材料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财务总监。 第八条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公司投资部门作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公司投资总监兼任,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3、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4、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5、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下设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董事会办公室下设风险控制员,作为对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配合及监督,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2、会计核算员: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3、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部门参与套期保值的工作人员及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及风险控制员应权责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如下: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部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规模等原材料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第十七条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由风险控制员审核,经投资总监及财务部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令。 第十八条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打印并传递给投资总监签字确认,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员直接向期货公司提取交割单或结算单、对账单等对账数据。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投资部门根据公司运行规模要求和客户锁定价格的材料订单的实际采购情况拟订平仓方案,报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执行;(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①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选择至少两家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2、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投资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六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呈批的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险;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员岗位,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董事长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投资部门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九条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是为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将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形成专门报告或标准账表,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投资总监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领导小组、投资部门参与套期保值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2、风险处理程序: (1)投资总监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报告期货领导小组,责成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投资总监,并下达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交易指令。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投资部门于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本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三十六条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向投资总监、风险控制员、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财务总监及风险控制员、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前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5年。 第十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披露及临时披露内容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