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00081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 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十)《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 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 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 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主动掌握有关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 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 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 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 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投资者来访接待,处理 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投资者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控股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第十七条协助和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在知悉董事会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协调为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协助做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九条履行董事会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 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需提交的提案及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 送达各与会者; (三)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 长; (二)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询问 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七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