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0008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下设投资者关系职能机构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职能机构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人数、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 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三)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 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协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 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同公司有关部门协调,在公司网站中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八)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一)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职能机构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职能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 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职能机构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 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三)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中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 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做出发言。 公司应以现款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也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三)公司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 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 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 者查看。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选定中国证监会及监管机构认可的报纸为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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