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9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12第五章 附 则······················································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 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各控股 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就其负责 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或 备案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 务人所在单位应为报告义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会议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 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监管事 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 的通知; (四)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 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子 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在主营 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除外);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 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重大交易的 金额标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三)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 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函件,以 及向公司发出的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二)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 律处分的函件; (三)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出具的影响 公司分类评级的函件。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其他相关 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一时点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时。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 息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 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 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 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更快捷的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且 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重大信息文件资料的报送。 第十九条报送重大信息文件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 核程序,包括以下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报送重大信息文件资料需 经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报送重大信息文件资料,需经 子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文件资料,需经报 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及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信息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 联络机构,负责对重大信息文件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责任追究。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 /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 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