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00290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五)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上述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向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各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七条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第八条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要报告;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三)项至(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财务部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上报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关联交易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各报告义务人及联络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需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并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包括: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董高、股东拟自愿承诺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五)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六)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七)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签署后应当立即报送一份原件(如为多份)或复印件(如仅一份)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上述重大信息如尚未公开披露的,在呈报时应注意: (一)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或拟报时在呈报文件中注明“保密”字样,并尽可能缩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原则上该等信息在呈报前的知悉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如口头呈报的,应说明系保密信息,并提醒知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二)原则上该等重大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方披露,但基于工作和业务的需要必须向其他方披露的,应和其他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就该等保密信息注明“保密”字样,由相关方签收。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书面方式; 1、定期报送:公司制作《重大事项信息定期报送表》,各报告义务人应根据表格要求每月定期自查本部门是否有重大事项发生并进行表格填写,同时财务部门应提供《财务报表》作为《重大事项信息定期报送表》之附件,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2、突发报送:当重大事项发生时,各报告义务人应于事项发生当日报送,如无法及时书面报送,可先电话方式报送,书面材料后补。 (二)电话方式; (三)会议方式; (四)邮件方式。以发邮件的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必须使用公司内部邮箱进行报送。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式和路径为: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要求上报的内容和金额要求,及时指派部门联络人员汇总、整理完整的材料,经责任人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再由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秘书,提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事会秘书有权提请董事会或管理层应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由于报告义务人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向其追究赔偿损失;由于报告义务人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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