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30002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八条董事在审议有关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的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相关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 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 1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的; (七)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流程 第十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作出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10 年 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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