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30092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30:35 中财网
原标题:研奥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注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1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出现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
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部门(分、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及领导责任(如有)。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证券部应尽快组织对定期报告做更正、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措施。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5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年10月
6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