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300279):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或事件: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控参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商标等)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它的重要交易。 (四)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五)公司各部门或各控、参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1.第八条(三)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7.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以单一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六)涉及的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九)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三)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 4.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重要资质认定; 14.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15.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被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时,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内部重大信息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同时将相关信息材料以书面形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其任职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负责任职单位和本部门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与证券投资部的联络工作,内部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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