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60311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8:25:59 中财网
原标题:海星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部分、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部分、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为: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七)向董事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安排,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反馈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事项开展后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意见落实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分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分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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