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60311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以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八条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细则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处理好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八)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团队的培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提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二)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董事长负责。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及控股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适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特别助理负责作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对需要董事长书面确认的事项或其他重大的事项,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条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的薪酬、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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