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002617):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券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七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十六条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券监督管理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一场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披露第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因《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四十五条《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五章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化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三)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四)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在报告本制度第五章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五章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第五章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三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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