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
|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经营,
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
造,电动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
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产品
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发电业务、
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电线、电缆经营;电机制造;微特电
机及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电动机制造;
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租赁;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显示器件制造;
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
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
| |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1
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金额人民
币1元。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3,005,90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923,005,903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经发行的股
份数为1,923,005,903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1,923,005,903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
|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公司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上述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
|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
|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
| |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出售、收购
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具体审议
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授权管理制度确
定;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具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
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确定;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重大出售、收购
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具体审
议事
项根据公司制定的授权管理制度确
定;
(十一)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具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
公司
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确定;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
| | 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为上述(七)之外的公司其
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
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1/3
本总额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安排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安排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
|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
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召开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授权代表人出席
会议。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授权代表人出席
会议。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
| | 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
|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
|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
|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
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
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
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
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
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
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
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
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 |
| 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
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
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的说明。 | 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
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
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
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的说明。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
|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
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人数
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提名的
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
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由监事会提
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
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
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
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
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
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
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5日前以
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
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
|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其提名的候选
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超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5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
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
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
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下
同)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
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
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
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
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表
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
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
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
选票有效。
(二)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应选人数,需重
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候 |
|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
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
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
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
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
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
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
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
|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
|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
| 务。 |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
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
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候
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
|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职工人数如三百人以上,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
|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
务。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
务。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
人。 | 删除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
| | 明。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由公司制
定的授权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
外担保制度等具体制度规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
该届董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经换届
后,股东大会应就新一届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重新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未对授权
范围重新作出决议前,原有的授权继续
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的权限由公司制定的授权管理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
具体制度规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该
届董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经换届后,
股东会应就新一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重新作出决议。股东会未对授权范围
重新作出决议前,原有的授权继续有
效。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
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董事
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
|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
| |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 |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
| |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 |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
| |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 |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副总经理
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
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
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
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 删除 |
|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 | 删除 |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删除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股 |
|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连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
司的持续经营。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连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
|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
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
单项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价
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 |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
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②公司未来12个
月内单项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
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
|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在出现预计不
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本金以
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公司将不向股
东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 (4)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在出现预
计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
本金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公司
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
件,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
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会同
审计委员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议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并经
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股东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会同
审计委员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议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
宜,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
行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
|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和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
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六)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
也可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
或股票分红。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
决策机制
1、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股
东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
之前和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
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六)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
也可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
金或股票分红。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和决策机制
1、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 |
| 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
利润配政策之前,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
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 |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董事会制定。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
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
报告
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
|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
4、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
4、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
| |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可以选择公告、专人送达、
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 |
|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
| |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起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30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
|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过”
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删除 |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亦做相应调整,也不再逐项列示。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在股东会通过该议案后,办理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