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公司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围。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制度建设、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机构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业务经营、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勘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查阅被审计对象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核查资金、财产,以及现场勘察相关实物;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关联方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实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及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本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保护。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进点、审计实施、意见反馈、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整改、审计归档等步骤。具体工作程序由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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