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序号、内容 | 现条款序号、内容 |
| 第一条为维护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方财
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
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维护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四条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
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
力的主要途径。 |
| 第五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五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
联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5%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
联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
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
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前款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评估外,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第六款的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
达到上述本条第六款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0.05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元的,免
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
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
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
|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 第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者公司所在市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者公司所在市的其他地点。
第十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
|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
|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10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
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时披
露相关意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
| 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
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
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
|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
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
思参加表决。 |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二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
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
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
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
| 重大信息。 | |
|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删除 |
|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顶。 |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顶。 |
|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其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 | 第四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 |
|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
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
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
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
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
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
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
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
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
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
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
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
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
关理由。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
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
|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通知各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
| | 交易所报告。 |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六十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
股东会决议事项。 | 删除 |
|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并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