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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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4:30: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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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现条款序号、内容 |
|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 |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
|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
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包括公司为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
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包括公司为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
|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
|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提
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
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删除 |
|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
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
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
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
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
行决策的依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按《公
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
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
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
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
策的依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
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
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
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
|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
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删除 |
|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
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 删除 |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订亦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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