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4:30:48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原条款序号、内容现条款序号、内容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 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包括公司为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 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包括公司为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提 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 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删除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 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 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 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 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 行决策的依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按《公 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 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 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 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 策的依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 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 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 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 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删除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 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删除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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