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序号、内容 | 现条款序号、内容 |
|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东方
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
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 |
| 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
范、公开、透明。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 范、公开、透明。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
| 新增 |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
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
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
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
|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
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
监督权。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
| 第九条根据要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 | 第十条公司应当至迟在募集资金到 |
| 位的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
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 删除 |
| 第十四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应当确保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
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
|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
|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
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
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
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
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
| 第十八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 第十七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
| 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
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
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
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
| 第十九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第十八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
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 第二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 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
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
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
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施前对外公告。 |
| 第二十一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四)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 |
|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 间接安排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
| 第二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
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
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
|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 |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
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
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
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
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
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
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
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
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
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
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
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
| |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
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
| 第二十四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
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
作出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
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
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
|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
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
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
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
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
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
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
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
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
| 的风险控制措施。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
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
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 |
| | 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
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
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
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
于公司主营业务。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
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
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
|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 删除 |
| 第三十三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存在、管理和使用情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
|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
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
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 第三十七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
用的,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出具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
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 第三十四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
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
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
是否已经按照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
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
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
| 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
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
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
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
露。 |
|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 删除 |
|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修改和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并解释。 |
|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