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4:30:49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原条款序号、内容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东方 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 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
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 范、公开、透明。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范、公开、透明。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新增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 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 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 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 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 监督权。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九条根据要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第十条公司应当至迟在募集资金到
位的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 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删除
第十四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应当确保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 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 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 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 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 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第十七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 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 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 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第十八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 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 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 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 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四)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第二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间接安排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 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 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 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 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 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 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 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 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 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 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 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 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 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 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 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 作出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 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 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 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 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 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 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 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 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 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 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 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 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
 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 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 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 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 于公司主营业务。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 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 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删除
第三十三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存在、管理和使用情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 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 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 用的,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出具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 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第三十四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 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 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 是否已经按照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 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 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 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 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 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 露。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删除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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