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统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订为“股东会”,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公司章程》(现行) | 《公司章程》(修改后) |
| 第一条为维护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110108781703664R。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
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
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110108781703664R。 |
|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
|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 |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所述有关材料要求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并根据公司的要求签署保密
协议、承诺按照其说明的目的使用相关材料。
公司经审核及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或者
安排股东进行查阅。对于股东提出索取材料
的份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公司有权要求
股东承担相应的成本。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
| |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
| |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 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
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
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
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
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遵守公司提供担保的
相关规定。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
章程等的规定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的权限,对于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对外担保,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等的
规定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
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
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
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
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
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
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遵守公司提
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等的规定制定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的权限,对于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对外担保制
度》等的规定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
生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注:“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注:“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
|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
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
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
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五)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该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
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
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
程的规定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该关
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
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
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
的规定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
选人;
(二)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
| 况,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
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
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无效;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四)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
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无
效;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立即
就任,但股东会另行决议规定其就任时间的
除外。 |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尽的职责。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应尽的职责。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
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该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 |
| 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及
该事项与该董事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该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
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及该事项
与该董事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
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
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方式
为: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
真或公告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
体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
方式为: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或者
电话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
董事。
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
| |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式等。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等。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独
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上市
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
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独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而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
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附属企业。前款中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前款中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
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 - |
|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
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
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 | - |
|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相应要求。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 - |
|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
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
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
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
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三)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
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
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重大
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
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
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
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帮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七)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
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 | - |
| 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
| |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
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
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
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
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
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
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
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
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
其他部门报告。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 - |
| 注的问题。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
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 |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
|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
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
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
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
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
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
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五。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3) 公司发放分红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一
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事宜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
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公司最近
一期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公司当
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
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
|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重组上市、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
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
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
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
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 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放分红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
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
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
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
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
| 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三)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
展的需要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2、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
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
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
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
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
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
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
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
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有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
的。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及董事会和管
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 |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
金分红政策,下同)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
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
| |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
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
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
或者公告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
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以电话通知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
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
| |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