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301236):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4:36:06 中财网

原标题:软通动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36 证券简称:软通动力 公告编号:2025-100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统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订为“股东会”,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第一条为维护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110108781703664R。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 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 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110108781703664R。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所述有关材料要求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并根据公司的要求签署保密 协议、承诺按照其说明的目的使用相关材料。 公司经审核及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或者 安排股东进行查阅。对于股东提出索取材料 的份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公司有权要求 股东承担相应的成本。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 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 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 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 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遵守公司提供担保的 相关规定。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 章程等的规定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的权限,对于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对外担保,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等的 规定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 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 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 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 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 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 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遵守公司提 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等的规定制定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的权限,对于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对外担保制 度》等的规定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 生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注:“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注:“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 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 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 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五)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该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 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 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 程的规定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该关 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 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 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 的规定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 选人; (二)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况,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 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 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无效;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四)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 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无 效;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立即 就任,但股东会另行决议规定其就任时间的 除外。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尽的职责。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应尽的职责。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 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该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
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及 该事项与该董事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该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 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及该事项 与该董事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 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 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方式 为: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 真或公告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 体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 方式为: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或者 电话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 董事。 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式等。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等。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独 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上市 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 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独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而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 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附属企业。前款中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前款中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 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 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 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相应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 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 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 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 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三)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 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 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重大 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 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 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 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帮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七)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 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
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 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 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 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 职权。第一百四十七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 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 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 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 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 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 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 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 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 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 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 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 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五。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3) 公司发放分红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一 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事宜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 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公司最近 一期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公司当 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 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重组上市、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 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 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 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 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放分红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 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 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 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 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三)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 展的需要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2、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 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 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 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 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 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 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 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 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有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 的。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及董事会和管 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 金分红政策,下同)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 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 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 真或公告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 或者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 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以电话通知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 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因删除部分条款,导致编号及编号引用相应调整。除上述主要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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