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香雪(30014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七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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