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香雪(30014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前款约定的标准限制,均需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二)1至12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5、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4、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它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涉及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9、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治理文件执行。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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