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的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一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
担保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的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八章利润分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 则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 则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及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及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三节 股份的转让 | 第三节 股份的转让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则执行。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若董事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
卖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则执行。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
| 会不按照本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若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本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若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本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他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他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
名册。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述相关材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持有人名册。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述相
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类别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经公司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
|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而作出决
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而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 |
| 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在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时)、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
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权利侵占公司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
| | 益。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会
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任
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
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
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
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
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
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
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会申请罢免,并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应签署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独立第三方价格和
收费标准。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 |
| | 公司利益。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
各种形式占用和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 |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审议本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审议权限的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交易等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
项;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审议本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审议权限的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交易等事项;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
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涉及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指标,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
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已
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
(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拟发生的交易,按照不同的财务指标计
算,只要其中一项指标达到上述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之一的,均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涉及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指标,应当对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
经过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
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
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拟发生的交易,按照不同的财务指标计算,只
要其中一项指标达到上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标准之一的,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担保;
(三)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配偶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八)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 第五十条 公司召集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 第五十条 公司召集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
| | |
|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会议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会议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日期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集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日期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 第四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
| |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
范围;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
范围; |
|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
者监事会可以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需以书面
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
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需以
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
是否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议 |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拒绝未持有以上证明文件
或证明文件不全者参加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拒绝未持有以上证明文件
或证明文件不全者参加股东会。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
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
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七十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法人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法人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法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法人名称)
等事项。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 | 第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
| 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
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该次股东会生效决议作
出之日起。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从该次股东会生效决议作出之日起。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同时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独或联合他人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十或以上者,可在董事、监事任职期满之
年度股东会会议公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向公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同时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独或联合他人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十或以上者,可在董事任职期满之年度股
东会会议公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向公司董事 |
| 司董事会提交下届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及候
选人基本情况说明,所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会提交下届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
况说明,所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
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
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
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九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 第九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 |
|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 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的姓名,会议议程;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
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
内容;
(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大会的股东、持股数、持股比例和对每一
表决事项所做出的表决结果应分别记载。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四)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等内容;
(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股数、持股比例和对每一
表决事项所做出的表决结果应分别记载。 |
|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会记录应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代表
和会议记录员签名,并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会记录应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和会
议主持人签名,并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
| 第九十六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所
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
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
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
行公证。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
| 除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
的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
的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董事会。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
/股东会报告义务,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
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义务,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前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
有;
、、、、、、 |
|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
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
| |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零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
选举新的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 第一百零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
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的董事填
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
员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
员会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五)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
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
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
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
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
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三节 董事会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
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事项;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交易等事项; |
| (九)在本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交易等事项;
(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除本章程
规定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之外的
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受赠资金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
议之外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受赠资金、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二)董事会对资产抵押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事
会可以运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进行资产
抵押。
(三)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和
总经理决定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二)董事会对资产抵押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事
会可以运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进行资产
抵押事项。
(三)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
|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
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
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应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2、未达到前款标准的关联交易,但总经理本
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
件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未达到前款标准的关联交易,但总经理本
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3、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的其他权利,该授权须经全体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行使作
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需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间或董
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长届满或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
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的其他权利,该授权须经全体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行使作
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需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间或董
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长届满或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
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
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
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通知。董事长无故不
履行职责,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
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
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责,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负责召集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
|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不包含百分之五
十的本数在内)。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且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不包含百分之五十的本数在内)。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且应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
等专门工作机构,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
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
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
议。
(二)审计委员会由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
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
等专门工作机构,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
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
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
议。
(二)审计委员会由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
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不设监事会,有关《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
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该提交董事
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该提交董事
会审议指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指定。 |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
告; |
| 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
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
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收购或出售
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与日常经营
相关项目的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以下(不含5%),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收购或出售
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与日常经营
相关项目的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以下(不含5%),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
|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业务收入的5%以下(不含5%),且绝对
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以下(不含5%),且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内,且绝对
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不含5%),且绝对
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5个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总经理方可
根据授权做出决定。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重大交易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通过标准的,应当于
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董事会、股
东会决策。
(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
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
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
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
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
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 |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业务收入的5%以下(不含5%),且绝对
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以下(不含5%),且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内,且绝对
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不含5%),且绝对
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5个条件任一满足的情况下,总经理方可
根据授权做出决定。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重大交易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通过标准的,应当于
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董事会、股
东会决策。
(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
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
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
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
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
| 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人组成,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
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权时,由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 删除 |
|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
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删除 |
|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
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
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
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 删除 |
| 第九章利润分配 | 第八章利润分配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各项计提比例如下:
、、、、、、
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各项计提比例如下:
、、、、、、
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
制
、、、、、、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
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的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
制
、、、、、、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
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
|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股东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
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
5、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 |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
以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
5、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 |
|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
|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和经济活动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八 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第二百零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
东会决定。 |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做出决定。 | 删除 |
| 第十一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 | 第十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含资产抵押)
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互利的原则,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含资产抵
押)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互利的原则,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可以发表独立意见。 |
|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邮递、传真、专人送达或电话中任一方
式进行。 | 删除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士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士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的,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二百零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士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士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的,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
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
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
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无约定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各方的
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
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
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五章 附 则 | 第十四章 附 则 |
| 第二百四十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