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 2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3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4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 5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
| | |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
| 6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 7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8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9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0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 11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
| 12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
| | 受6个月时间限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13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14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15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16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17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
| | |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
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18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19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0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
| | 股;
…… | …… |
| 21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
资产。 | 删除 |
| 22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23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4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5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26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7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28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
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29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 30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31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32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
|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存在前款第(一)、(二)、(三)、(五)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计算。
存在前款第(一)、(二)、(三)、(五)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
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33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34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 35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36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7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8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9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0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41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2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43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44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45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6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47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48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公司
还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资
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资
料。 |
| 49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 50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51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
| |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52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53 |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54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 55 | 第六十五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
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
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
| 56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
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
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
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
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57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58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59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60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者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 61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62 | 第七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
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63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 64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65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66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67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68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及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69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回购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70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 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71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程规定的关联
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
名称、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需回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
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
处理。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在不影响按照非关联股
东表决情况统计的表决结果时,该决议仍然有
效。若因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而影
响表决结果,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
效,重新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
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
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
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
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
联关系披露或回避,在不影响按照非关联股东表
决情况统计的表决结果时,该决议仍然有效。若
因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而影响表决结
果,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 |
| 72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
| 73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74 | 第八十六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决议。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 |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提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监事人数。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独立董事人数。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
七日提交给本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本条中所指的董事、监事及董事、监事候选人
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监
事及董事、监事候选人。 |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承诺书
应在召集股东会前七日提交给本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本条中所指的董事及董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
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及董事候选人。 |
| 75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董事、监事;
(三)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
投票权总数;
(四)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
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为限,在
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
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
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
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
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
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六)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
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
| | 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六)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情
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
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它候选董事、
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
选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
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数,则按本条第
(八)、(九)款执行。
(七)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票多
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
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仅少
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大会
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
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大会上
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
(八)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人数
(包括新当选董事、监事)未能达到法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董
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15日内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
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在前次股东大会上新
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
到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
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九)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十)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
开选举,分开投票。 | 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
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
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
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它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
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
事数,则按本条第(八)、(九)款执行。
(七)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两名
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
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
董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
东会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
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
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在前次
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
(八)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
董事)未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
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15日内
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
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
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九)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十)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
选举,分开投票。 |
| 76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并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
规定执行或按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当日有效
的监管规则确定。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或
按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当日有效的监管规则确
定。 |
| 77 |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 第九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 不予表决。 | |
| 78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79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
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
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
内参与网络投票。 |
| 80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81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82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83 |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84 | 第九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
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 | 第一百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组织点票。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
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登 |
| | 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 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
存。 |
| 85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86 |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〇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 87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 88 |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二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89 | 第七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八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
| 90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
止起算。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
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91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92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93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94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95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96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3年。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
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
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3年。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9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8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9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
| 100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方法: |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
法: |
| |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 |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
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
举。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票并披露。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 101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上
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 |
| 102 | 第一百一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
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
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103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和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一
百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104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 105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的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
| |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106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
策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易报股东大会批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会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符合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
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07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
| 108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
| 109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
| 110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111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112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 | …… | |
| 113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114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
| 115 | 第一百五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
满3年的;
(三)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 第一百五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年的;
(三)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
| 116 |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
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 |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
| | 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117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
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 |
| 118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 |
| 119 |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〇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一十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20 | 第一百六十条在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出现第一
百〇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
予以解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出现第一
百〇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
聘。 |
| 121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22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123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12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
| |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25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
| 126 |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八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127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
调整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上,需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二分之一以上
监事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除现
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根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在公司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
立董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董事会成员半
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
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在
公司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
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
| | 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
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
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公司对既定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
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
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调整。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28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129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130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3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
| 13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13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3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3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 136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
| |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 137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38 | 第二百〇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大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会决定。 |
| 139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140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应以公告方式作出。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
以公告方式作出。 |
| 141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电子邮件、电话、邮寄或专人送达进行。 | 删除 |
| 142 | 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143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144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45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
| | |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146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47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
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 148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 149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150 | 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51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52 | 第二百二十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53 | 第二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 154 | 第二百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有关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有关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155 | 第二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156 | 第二百三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三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57 |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