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300319):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511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作用,规范年报编制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在年报各项工作进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沟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二章汇报制度 第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章沟通制度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聘任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制度中所有沟通、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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