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300319):信息披露制度202511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4:55:49 中财网
原标题:麦捷科技:信息披露制度202511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经董事长审核批准;
2、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批准;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派出代表审核,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最终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条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47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委员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对董事会提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提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审计委员会决议;
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6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5)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6)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15、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1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7、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18、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2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一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

已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一条招(配)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四十三条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当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告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四十五条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创业板上市前,公司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与其签订上市协议。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八章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有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从事证券服务业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1.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坪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园2.邮政编码:518118
3.电话:0755-82928319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章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3、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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