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300319):内部审计制度202511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4:55:51 中财网
原标题:麦捷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11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属独立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设内部审计负责人1名。内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公司予以保证,列入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内部审计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本部门人力资源计划与财务预算等,提交管理层审核,报审计委员会审查、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领域的重点、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接受公司委派,开展诚信廉洁相关调查工作,报告情况或调查结果给公司管理层、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负责审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的整理归档工作。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实现内部审计目标,审计部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部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审计部基于风险导向,兼顾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及业务重点,考虑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意见以及审计资源的配置等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2.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或专项检查、报告;
3、编制具体项目审计方案;
4、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审计人员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获取审计证据;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6、审计部就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提出审计意见、改善建议,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审计部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7、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8、评估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视情况,适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在30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方案,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条审计部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处分、追究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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