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300419):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会计核算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进一步理顺母、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三)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股东的身份对子公司财务活动行使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按产权关系逐级合并报表”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本部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及实施财务监督。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子公司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第六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旨在规范子公司在制定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财务预算管理、报送财务报告、实施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程序和行为,防范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三章会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制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子公司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能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冲突或矛盾,拟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先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审批,经审批后提请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报表,提高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质量,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等均应遵循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未经公司本部财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九条 子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章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公司本部财务部为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财务机构的直接领导部门,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由公司本部财务部负责规划和构建。子公司可根据地域差异、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等实际情况提出财务机构设置的建议或方案,经公司本部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财务部为公司系统内各财务机构的管理中心。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本部财务部推荐,经公司决策机构及子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任命。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服从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领导,既尽责为所属子公司经营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保证子公司财务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运行。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本单位财务情况的责1.负责子公司财务管理,参与所在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包括且不仅限于: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2.建立和完善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流程,建立与公司管控一体的会计基础规范体系、内部控制体系; 3.负责子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确保及时、准确的完成各类月度、季度、年度报告。 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报送其他财务报表及资料; 4.负责检查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5.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相应会计人员。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报公司备案。子公司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加强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依法合规地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采取资金集中管理。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本部财务部要求有序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原则上除国家规定不能归集的政策性资金、各类特殊用途的业务资金外的资金,均纳入公司集中管理户进行集中管理。子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事先报公司本部财务部批准,并在开户后 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从本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资金支付的日常控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子公司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编制资金计划,并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审批后落实执行。公司本部财务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整体规划。 第十七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子公司财务部可以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存量资金对外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等。购买理财产品需提前向公司本部财务部报备购买计划(包含:产品名称、介绍、合同、期限、金额等)并经审批后按购买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子公司对外融资由公司本部财务部统筹。公司本部财务部按照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战略规划的需求,同时充分考虑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制定整体的融资方案,经公司决策部门审批通过后各子公司应配合实施。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外融资时,应事先对融资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方案报送公司本部财务部审批后,按照《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融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批准和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财务担保或相互间进行担保,应将拟担保事项的详细情况上报公司本部财务部,经批准后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具体实施。 第六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应合理预测预算季度及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此基础上编制资金预算。各子公司预算管理部门应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及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和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本部财务部报送财务报告。子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时间要求,配合公司完成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定期报告未公开披露前按照财政、税务、统计等政府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封页上注明“未经审计、请注意保密”字样,并将财务报表中涉及的财务业绩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各第八章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整体的治理目标和信息化规划与公司经营特点和战略发展一致,公司本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制定财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子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公司整体信息化规划方案为基础,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管理需要分步实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满足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要求,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目标,公司建立了满足“独立财务人员、独立账套、独立数据库、独立权限体系、独立应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所有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应按要求完成信息化迁移工作,纳入公司统一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全面提升公司整体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系统管理员岗位,对公司合并范围公司的会计电算化系统操作员权限进行统一管理。子公司财务人员出现新增、轮岗、转岗、离职等情形需对操作权限进行调整的,应书面申请权限调整,经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系统管理员进行权限调整操作。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财务审计等财务监督手段对子公司的日常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公司本部财务部应根据需要对子公司进行不定期财务工作检查。针对公司下达的财务检查整改意见,子公司应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子公司应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专业审计意见,并根据其出具的审计调整分录及时调整本公司的财务账务和报表。其他专项财务审计主要指公司对子公司某一重大事项的财务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积极配合其他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章重大事项及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子公司涉及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应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各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他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指:资产总额变动占所属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营业收入变动占所属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净利润变动占所属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交易所、监管部门以及所属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发生大额资产减值。 (三)发生大额应收款项不能按期收回的情形。 (四)发生大额合同纠纷。 (五)变更会计政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子公司应及时上报重大财务收支计划、计划外大额资金支付等情况。 (七)各子公司涉税风险事项,及接受税务部门定期 和不定期的稽查检查类事项,应及时将检查及稽查结果等情况上报公司。 (八)其他大额诉讼、或有损失类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项: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重要事项,所属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各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及报送程序。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以下财务相关事项应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一)子公司经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减值测试结果。 (五)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的执行结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本部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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