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修订原因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增加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及监事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和废止。
取消监事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
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特种设备制造,路基路面养护作
业。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及
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
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汽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技术咨询,工业设计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专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喷涂加工,废旧沥青
再生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
装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
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
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服务,特种设备制造,路基路面养护作业。一
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通讯设
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计算
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增材
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汽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
术咨询,工业设计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
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喷涂加工,废旧沥青再
生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
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材
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前述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前述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锁定期多于1年的,按实际承诺锁
定期限计算)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其
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承诺锁定期多于1年的,按实际承诺锁定期限计
算)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其相应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
|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四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
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
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 第三十四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
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
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或罢免提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
| 或罢免提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决定
有关董事的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银行授信贷款资产抵押、质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银行授信贷款;资产抵押、质押;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款事项需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人民币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该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款事项需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人民币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该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
|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
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五)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
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
|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
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
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
|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选举
非独立董事、监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
| 3.2.3条、第3.2.5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七)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
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3.2.3条、第3.2.5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七)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其他情形;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
|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公司职工人数300人以上时,公司董事会成员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董事不得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董事、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亲属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董事、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亲属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除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银行
授信贷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除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银行
授信贷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市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十七)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不得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
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市公司资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十七)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公
司法》的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银行授信贷款、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公司
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银行授信贷款、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公司
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
|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
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一般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五)除对外担保事项外,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
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
进行规定。 |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
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一般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五)除对外担保事项外,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
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
进行规定。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上的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
|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八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注:《公司章程》中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将《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其他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