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300210):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5:08:48 中财网
原标题:森远股份: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二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一),来访信息登记表(附件二)。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的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公司应形成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三),所有来访资料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五条证券部负责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形成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以及活动中提供、演示的资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承诺书
(2)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3)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附件一:
承 诺 书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公司简称:森远股份 股票代码:300210 编号:

来访时间 接待□是□否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媒 体/其他
来访人单位 职务 
预约方式电话/邮件/传真/其他联系方式 
希望访问人员   
关注内容   
董秘审批意见   
经办人 日期 
附件三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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