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600238):*ST椰岛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版)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5:11:26 中财网
原标题:*ST椰岛:*ST椰岛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版)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与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子
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债务类融资、权益类融资及其他
合法方式融入资金的行为。

(一)债务类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内境外发
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二)权益类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如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会导致公司股本或所有者权益增加的行为。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
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履行所有必要的审批、核准或注册程
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融资活动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和年度经营计划,服务于主业发展;
(三)成本效益原则:综合比较不同融资方式的成本,选择
最优融资方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四)风险可控原则:合理控制融资规模与结构,确保公司
资产负债水平与偿债能力相匹配,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五)程序严谨原则:融资决策必须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
序和外部报批程序(如适用),确保决策过程科学、民主、透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
(一)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审批或决议具体的融资方案;
(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
审议的融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融资事项进行初步
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经营层(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一)组织编制公司融资计划草案;
(二)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融资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临时性、周转性的融资事
项;
(四)监控融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八条资本运作管理部门负责:
(一)分析公司资金需求,拟定融资计划;
(二)进行融资方案的初步设计与可行性分析,包括融资方
式、规模、成本、期限结构等;
(三)负责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
机构的日常协调;
(四)负责办理除金融机构贷款方式外的融资申报、发行、
资金到账、还本付息等事宜;
(五)建立融资管理台账。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一)结合公司资本结构、外部风险和金融机构市场行情,
确定金融机构贷款需求,制定金融机构贷款计划;
(二)负责办理金融机构贷款类业务相关事宜,以及相关文
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所有融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四)严格监控所有资金的使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资
金偿还义务;
(四)建立融资管理台账,动态监控债务风险指标。

第十条法务部门负责:融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管理
相关法律文件,协调法律顾问,并负责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活动的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一)融资相关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
办公室召集会议;
(二)融资相关事项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融资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融资计划
财务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贷款计划;资本运作管理部门根
据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预算编制并汇总融资计划,融资计划应
明确融资方式、利率、融资规模、融资用途、成本控制目标、时
间安排等主要内容,报总经理办公会(经营班子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具体融资方案的审批
所有具体融资方案均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一)权益类融资:任何权益类融资方案,无论金额大小,
均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债务类融资:债务类融资方案,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其他融资:其他常规债务融资,在年度融资计划总额
度内,由经营层根据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特别程序
(一)国有股东审批:如融资事项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比
例变动或需由其参与决策的,必须事先取得国有股东或履行出资
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监管部门审批/注册:所有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债券
和股票)的行为,必须根据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履行申请、注册或备案程序。

第四章融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资金用途管理
融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融资方案中约定的用
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原决策
机构审议批准,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建立专户或台
账,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融资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使用融资档案。

融资档案是指在办理融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的和反映
融资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资料,
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档案。如,
融资业务形成的内部决策文件、请示报告、上级单位的批复(若
有);融资业务签署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中
介服务协议(若有)、资金监管协议等。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与报告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国
资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融
资信息。融资过程中的重大进展应须及时公告(如董事会/股东
会决议)。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九条债务风险监控
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定期计
算并分析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利息保障倍数、流动
比率、速动比率等关键财务指标,确保公司偿债能力处于安全区
间。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重大融资项目完成后,资本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及相
关业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后续评价,评
估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融资目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内控审计
审计部门应将融资活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定期检查融资审
批程序的合规性、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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