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600238):*ST椰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版)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 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 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七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 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附件1: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事项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人: 事项内容: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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