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沪科(600608):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5:21:40 中财网
原标题:*ST沪科: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职权,确保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促进公司和所属单位的规范运作、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收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政上向总经理报告日常工作,以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协调和支持,并实现信息沟通和交流的目的。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构架: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总部设立审计部,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审计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配备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向总部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

审计部设审计经理,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配备若干相应的专职内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内审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计师或其他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相符合且公司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年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按内部分工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济责任、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五条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评估和建议反馈。

第十七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控制工作需要,审计部可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材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二十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有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要求行使以下职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经营分析、运作流程、管理制度、会议纪要等审计相关文件资料(含各类受控文件)。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账目、凭证、报表、经济合同、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信息、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盘查;
3、有权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印章或签字。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在重大内部审计工作中,有权提出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6、对阻饶、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通过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审计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备: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任务后,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有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制定审计项目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通知书做好与内部审计相关资料和人员的接口准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介绍审计目的及主要审计内容,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在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有了解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内部审计操作规程要求实施具体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现场记录根据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被询问人签章。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
1、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小组对所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按规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初稿,经复核后交主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核同意,由内部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2、内部审计报告形成后应交送被审计单位审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出具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3、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信息决定是否进行复审或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然后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根据需要,针对存在问题还应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适时实行后续审计,以检查和评价审计意见及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未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与其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与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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