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600239):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29日 15:21:40 中财网
原标题: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用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上证e互动平台、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

第八条《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下
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
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安排或接受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调研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同时避免来访人员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在公司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上证e互动平台
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
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业绩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
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
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
制,并确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
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
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
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根
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
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交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
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
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九)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
作关系;
(十)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一)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
(十三)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确保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
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按照《云南城投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报告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九条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
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上市
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
好实践案例和经验,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
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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