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600239):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用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上证e互动平台、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 第八条《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下 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 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安排或接受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调研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同时避免来访人员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在公司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上证e互动平台 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 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业绩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 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 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 制,并确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 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 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 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根 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 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交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 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 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九)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 作关系; (十)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一)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 (十三)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确保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 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按照《云南城投置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报告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九条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 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上市 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 好实践案例和经验,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 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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