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600239):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 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恶劣且构成 违法违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 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追究责任 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 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轻重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 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 东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议更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 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 节进行具体确定。 公司有权扣除经核实违纪违法人员的部分奖金和绩效, 具体金额依据相关制度扣减。经济问责参照《云南城投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受到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审 查调查期间人员薪酬扣减办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业务违规问责实施办法》等公司违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 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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