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600239):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版) 2025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城投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但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尽管辞职 生效,该董事仍应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 至新任董事就任为止。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后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 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九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 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 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离职董事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 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离任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三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 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等。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