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60001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及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事 务的专门负责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是信息披露委员会 的直属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监控、披露以及知 情人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室、各分支机 构及各子公司的第一负责人为其所在部室、分支机构及子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及保密工作负责人(以下简称“部室 责任人”),各部室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委员会完 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室、各 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除 非系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义务或已 经获得有效授权(该等授权不得违反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 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向外泄露、报道、传送 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资料,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与公司本身、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证券 或其衍生工具相关的,并且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三)公司撤出或进军新的核心业务范围、订立重要合 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变动,如现金流危机、信贷紧 缩或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且难以消除的;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影响 公司法人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盈亏的架构重组及分 拆;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控股股东质押公司的股份;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如新股配售、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 股份合并及股本削减),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十五)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 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公司偿 债能力的;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 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二十二)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三) 对公司及其股东的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工 具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发行可藉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 可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 (三十)除息日、派息日及股息金额有变,股息政策出 现变动; (三十一)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清单旨在列举若干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的事件或情 形类别。如某项类别未列入清单,并不表示其绝不属于内 幕信息;反之,清单中所列的类别亦不当然自动构成内幕 信息。判断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应视其重要程度 而定。凡可能对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资料,均 应依法予以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 第九条 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以及进行并购重组、发 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过程中, 以下机构或个人为当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和进行利润分配 方案制定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审 批会议相关成员;证券融资部、财务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 及相关参与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二)在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收购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项目组成员;证券融资部、 财务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人员;交易对方项目 组成员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 (三)在公司进行发行证券等资本市场融资活动的过程 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项目组成员;证券融 资部、财务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人员;交易对 方项目组成员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 (四)在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 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项目 组成员;证券融资部、财务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参 与人员;交易对方项目组成员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在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重大 事项的相关部室的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人员; (六)为公司前述重大事项提供服务及参与相关方案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 本条对相关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列举并非是穷尽性 的,除本条所列举的人员外,其他任何在相关重大事项公 告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有关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均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和内幕信息等内容,供公司自查或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 求向其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 务、获悉内幕信息的地点、获悉内幕信息的方式等。 第十二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除填 写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材料(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备案(如需要)。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材料。公司董事会应对备 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及对外报送程序: (一)公司各部室、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向部室负责人报告。 (二)各相关部室应当汇总本部室的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包括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任何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具 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及时送交信息披露工作小组备案;对 于公司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之外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由相关事项的牵头部室组织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送交证券融资部备案。 部室负责人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三)公司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和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及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相关单 位及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表》,报证券融资部登记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由于职位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变动等原因 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文件、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内幕信息保密,并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到最小,且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买入或卖出公司证券; (二)将内幕信息泄漏给他人; (三)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公司证券。这里指该等人并 没有自行从事公司证券的买入或卖出,也没有直接向他人 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利用其所了解的内幕信息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采取合理措 施将内幕信息保密,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如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与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 议,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 承担的相关责任。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 度的要求确需向外部单位及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 信息泄漏,公司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如需要)并依 据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内幕交 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擅自泄露信息或由 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 在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 司内部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解除职务及要求 其给予合理赔偿。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幕信息 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可能 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 偿他人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情节严重的, 相关人员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信息披露委员会对本规定进行 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适 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 照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1月 最后一次修订,此前发布的有关本规定的历次版本相应废 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等。 注 2:如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有关内幕信息的,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 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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