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全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上述修订内容、及未修订的条款,不在本对照表中进行逐条列举。 | |
|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
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
限,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具体情况如
下: |
| 第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因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或自行提出
辞职的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
股份。 | 第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组成,其中三名为普通董事,三名为独立董
事,一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该等名额为公司
董事会的法定名额。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二条董事会组成人数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以及不设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职务。 | |
| / |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
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
| 第三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同意,决定属于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九)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贷款以及其他资产
处置事项(不包括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由
董事会决议通过);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对
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不包括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
| 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 删除 |
| / |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
董事会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当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董事会召开公司章程规定的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 |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
在会议召开三天之前以电话或电子通讯的
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
| | 第九条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网络会议等远程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知。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第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第十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二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
召开、表决方式。 |
|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永久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十二
年。 |
|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总经理重大事务的授权
及报告:
一、公司从事资金、资产的运用、处置等经营
性业务活动(关联交易除外),其金额在该等
活动发生当时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5%)
以下(包括本数)并且列入公司当年度财务预
算的,由总经理全权决定并代表公司签订有关
经济合同;其金额在该等活动发生当时公司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5%)以上(不包括本数)、
百分之十(10%)以下(不包括本数)并且列
入公司当年度财务预算的,由总经理报公司董
事会决定,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由总经理
负责实施。
二、“经营性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
动:
(一)产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购销;
(二)购买、租用、出售、出租、转让经营性
或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房屋、
办公设备、车辆等);
(三)筹措长期或短期借款;
(四)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包括预算外,发生
当时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5%)以下)
从事为期一年以内的证券一级市场新股及可
转换债券申购等资金运作,但严禁进行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五)广告宣传及产品推广;
(六)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或进行不设立法
人组织的合同型联营;
(七)其它经营性活动。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视实际情况将
部分职权授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三、公司从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经营性
业务活动”以外的非经营性活动,由总经理全
权决定并代表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四、公司从事未列入公司当年度财务预算的经
营性业务活动(关联交易除外),其单项金额
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或在一年以内累计金
额在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全权
决定并代表公司签订有关经济合同。超过该等
限额的,由总经理制订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决
定,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由总经理负责实 |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总经理重大事务的授权
及报告:
(一)公司从事资金、资产的运用、处置等
经营性业务活动(关联交易除外),其金额
在该等活动发生当时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5%)以下(包括本数)并且列入公司当
年度财务预算的,由总经理全权决定并代表
公司签订有关经济合同;其金额在该等活动
发生当时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5%)以上
(不包括本数)、百分之十(10%)以下(不
包括本数)并且列入公司当年度财务预算
的,由总经理报公司董事会决定,待董事会
作出相关决议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二)“经营性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活动:
1.产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购销;
2.购买、租用、出售、出租、转让经营性
或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房屋、
办公设备、车辆等);
3.筹措长期或短期借款;
4.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包括预算外,发生
当时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5%)以下)
从事为期一年以内的证券一级市场新股及
可转换债券申购等资金运作,但严禁进行二
级市场股票投资;
5.广告宣传及产品推广;
6.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或进行不设立法
人组织的合同型联营;
7.其它经营性活动。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视实际情况
将部分职权授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三)公司从事本规则所列“经营性业务活
动”以外的非经营性活动,由总经理全权决
定并代表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四)公司从事未列入公司当年度财务预算
的经营性业务活动(关联交易除外),其单
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或在一年以
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的,由
总经理全权决定并代表公司签订有关经济
合同。超过该等限额的,由总经理制订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决定,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施。
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制订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由
总经理全权决定并代表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协
议。
六、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分支机构,由总经理全权决定。公司在中国
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
总经理制订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待董事会作出
相关决议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七、总经理应将其全权决定的重大事务的实施
情况及时、充分地向董事会、监事会作出书面
报告,若董事会、监事会有不同意见的,总经
理应当予以接受。 | 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
定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由总经理制订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无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总经理全权决定并代表公司签订
有关合同、协议。
(六)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经理全权决定。公司
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
支机构,由总经理制订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由总经理负责实
施。
(七)总经理应将其全权决定的重大事务的
实施情况及时、充分地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
告,若董事会有不同意见的,总经理应当予
以接受。 |
|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
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
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