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医疗(688108):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包括《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等其他主体。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公司对应业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关联交易信息,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本公司需遵守的披露等义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并负责协调关联交易审批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一)至(六)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十)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十一)公司与上述(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一)、(二)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四));(五)为与本条(一)、(二)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四));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向公司申报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信息。 公司关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 (二)关联法人的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三)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类别的说明等。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上述信息定期更新公司《关联人清单》,将其报送董事会,同时发送各相关部门。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人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人,或已被确认为关联人但不再符合关联人条件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确认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交易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上述(一)所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同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或者十六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上述规定累计计算并审议及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出具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五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与有关该关联事项相关的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生品种、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关于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三十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至(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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