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违规减持行为应从重处罚

时间:2025年12月05日 14:45:05 中财网
  12月2日晚,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2017年股份代持未如实披露及2021年违规减持等事项,合计拟被警告并罚没3754万元。

  上市公司实控人违规减持,这是市场非常关注的一件事情。一方面,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一直都是监管部门重点监控的一个内容,不少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也都遭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投资者也非常厌恶实控人的违规减持,毕竟在如今的A股市场,重要股东的合规减持已经是市场难以承受之重,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违规减持,无异于是在投资者的身上捅刀子,对于这种行为,投资者自然是深恶痛绝。

  更何况,上市公司的实控人,一个个都因为公司股票上市而暴富,成为名副其实的亿万富翁。然而,这些人中却还有人在市场上干着违规减持这样的事情,投资者自然要睁大眼睛,紧紧地盯着这种违规减持行为,以及进行这种行为的上市公司实控人。

  从新能源发布的公告内容来看,这次广东证监局对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的处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叶华能未如实告知新能源股份代持情况,广东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叶华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是违规减持事宜。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间,上款提到的叶华能未如实告知的部分代持股份出售涉及违规减持,违规减持比例1.1%,违规减持金额约1.41亿元,叶华能对违规减持事项负有责任。广东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叶华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55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很显然,这次广东证监局对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的处罚,重点在违规减持上。虽然是代持股份的违规减持,但这代持的股份最终还是属于叶华能的,所以广东证监局认定“叶华能对违规减持事项负有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这是非常正确的。不过,尽管叶华能因此被处罚3554万元,但这个处罚还是有些偏轻。基于违规减持行为在市场上的恶劣影响,以及管理层近年来一直强调要从严从重处罚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对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违规减持的处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广东证监局对叶华能违规减持的处罚是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然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照这一规定,广东证监局作出的处罚,遗漏了“责令改正”,同时用1000万元的罚款代替了“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而这两点显然是值得商榷了。

  首先,就“责令改正”来说,这一条是《证券法》对违规减持行为的第一个处罚,也是最基础的处罚,这一条不应该被遗漏。而对违规减持行为的“责令改正”,就是要买回违规减持的股票,这是改正错误的基础。所以,对于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来说,“责令改正”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在对叶华能违规减持行为的罚款方面,1000万元的罚款明显偏低。对于股市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法》有一个常用的处罚措施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可见,“没一罚一”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没款处罚的一个最低处罚标准。不过,对于违规减持行为,《证券法》没有沿用这样的处罚表达方式,而是改用“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实际上是给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力度提供了空间。

  以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的违规减持为例,其违规减持金额达到1.41亿元,如果是作出“买卖证券等值”罚款,则罚款金额就高达1.41亿元,而“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则最高处罚不超过1.41亿元,就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而1000万元的罚款,不仅远远低于1.41亿元的“买卖证券等值”,同时还低于没收的违法所得款项2554万元。因此,这个处罚明显偏轻,其最低处罚也应该相当于“没一罚一”,即没收违法所得2554万元,罚款25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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