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300791):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01月12日 09:41:13 中财网
原标题:仙乐健康: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经委员会委员全体同意,可以豁免提前发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公司应做好相关材料留存及相应记录。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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