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厘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资料显示,2025年3月份,圣元环保子公司以6000万元资金认购某私募产品,投资范围涵盖两融业务与股票,由招商证券担任托管方。但截至2025年12月25日,短短9个月时间,该理财累计亏损幅度高达81.54%,亏损金额高达4692万元。 2025年3月份至年底,沪深股市表现抢眼。在如此大好环境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竟然取得了如此“不俗”的业绩,确实令人匪夷所思,但不幸却又是事实。市场有疑问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期间到底是如何操作的? 圣元环保披露的公告显示,经核查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越权交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伪造净值信息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上市公司直指托管人招商证券未履行监督核查义务,放任违规操作发生。基于此,上市公司已启动包括向公安机关报警、向监管部门举报,并委托律师拟对管理人和托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在内的全方位维权措施。 面对上市公司的指责,托管人招商证券作出了回应,一是否认未履职,强调已尽监督义务;二是针对伪造净值问题,强调净值文件系篡改,托管人无直接披露义务;三是针对所谓的承诺函问题,强调对合同外承诺函不知情,并将保留追责权利。 显然,上市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正呈现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最终的结果如何,监管部门或法院才能给出答案。但是,圣元环保的案例,也再次引发市场对于托管人责任的拷问。 其实,在圣元环保之前,就曾出现过理财方与托管人产生争议的案例。一个是富安娜私募投资亏损案。托管人因未监督资金投向违规项目被判承担相应责任,被法院判令配合投资者全额提取回款,但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即为杭州私募跑路案。基金管理人将托管人等诉至上海金融法院,核心诉求为判令托管人等5被告对1亿元本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基金托管人承担怎样的责任,与其是否依法履职与基金合同约定有所作为关系密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托管人的核心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运作、复核信息披露等,责任边界以“法定+约定”为核心,并非对管理人的所有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圣元环保案例中,托管人是否起到监督投资运作,是否复核信息披露则是值得商榷的。 比如理财出现如此大的亏损,在行情向好的背景下,本不应该出现。基金管理人伪造净值,信息披露后,托管人是否履行复核职责了呢?这一切其实都存疑。 多起理财案例中涉及到托管人的责任问题,这在此前是不多见的。原先上市公司委托私募理财出现问题,基金管理人往往成为千夫所指。如今,除了基金管理人外,托管人也成为维权对象,这既是市场进步的表现,从侧面也说明,作为托管人,不能“只托不管”。该托的要托,该管的也要管。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关责任,甚至是赔偿责任。 透过多起上市公司理财涉及托管人的案例,个人以为,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可出台操作细则,既方便托管人遵照执行,也方便理财方事后进行维权。 .曹.中.铭.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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