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6885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6-002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和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19.5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的通知,各方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退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海东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8年12月,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各方在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以刘海东的表决意见作为各方共同的对外意见:(1)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2)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3)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4)行使委派/选举/免职董事、监事的权利;(5)行使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权利;(6)其他影响聚和股份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 在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在涉及公司管理、决策和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中均保持了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违反各方此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等事项而作出的公开承诺。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经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协 商一致,于2026年1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各方约定自协议生效日起,终止《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处理有关聚和材料经营发展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及其他权利时,应予分别独立决策,不再采取一致行动。 此外,为保障聚和材料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刘海东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出具《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充分认可并尊重刘海东先生对聚和材料的控制权地位;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聚和材料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单独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挑战刘海东先生对聚合材料的控制权;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增加本人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二级市场增持、接受表决权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刘海东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干预影响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刘海东先生享有优先受让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 与刘海东先生不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各方作为公司的 股东,将按照各自独自的意思表示行使股东权利。 三、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刘海东先生为公司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115,728股,占股份总数的11.20%,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刘海东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上述企业并通过该等企业合计支配公司8.37%的表决权股份。其他一致行动人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合计持有公司11,891,710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4.91%。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股情况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和其他说明 1、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管理层发生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KUNINORI仍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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