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00279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6年01月14日 14:36:04 中财网
原标题:罗欣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视公司发展需要设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或总
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
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如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安排专人
保存。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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