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002716):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14日 14:40:50 中财网
原标题:湖南白银: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
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等。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
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
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
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
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
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
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
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披露文件编制、披露时间等规则
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
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
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进行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
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
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
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
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十二条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
如达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
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湖南白银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
第十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在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
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或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披
露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
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五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在
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当期债务
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四章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
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
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
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
求披露定期报告(以下称“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
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
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
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
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
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
报告。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
间,并且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规定的披露截
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
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
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经理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
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
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
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
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二十六)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
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
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
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
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
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
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
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
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
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公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变更原因及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
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
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
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
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
审计的财务信息。

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
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
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七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
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
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
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
告。

第二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
示公告。

第三十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
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
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
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
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
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
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
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
会统一领导并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公
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组织编制信息披露公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由公司财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担任。公司按规定披露
其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仅指对于公司债
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公司作为上
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具
体信息披露事宜,应当遵照《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
中的职责: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债务融资工具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发行和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投资者问询、维系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
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四)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受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领导,与交易
商协会直接对接,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和编制、提
交公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财务管理部做好
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定期或
不定期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
告信息,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
和进展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
业务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
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
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并按照相
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
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如
下审批、披露流程:
(一)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管理部做好披露信
息的审核工作;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
性审核,必要时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征求董事意见;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
商审核(如适用);
(五)在交易商协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平台上进行公
告;
(六)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
存。

第七章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
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部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
司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
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
况,如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过程中
涉嫌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九章对外信息沟通机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
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
行为。同时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
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
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进行澄清
或者正式披露。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
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
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保存。

第五十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及
公告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保存。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十一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
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和
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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